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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2014/7/15 14: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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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开始试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2014年2月11日


附件:

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企业基本信用分

企业基本信用40分,由企业初始分、企业动态分、企业突出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企业严重不良行为信用分构成(见附表1: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一)企业初始分

初始分20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均可获得20分初始分。

外省进皖企业,均直接获得20分初始分。

(二)企业动态分

动态分20分,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企业产值、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等评定。

外省进皖企业,初次备案的,动态分为0分;已经备案的,动态分比照本省同等同类企业考核,但外埠市场开拓不计分。

(三)企业层面突出良好行为信用,最高加10分。由企业对社会贡献、取得的奖项和受政府表彰构成。

(四)企业层面不良行为信用,最高扣10分。主要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引起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建设主管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严重不良行为。

二、企业项目信用分

企业项目信用分由企业所有单个项目信用分的平均分构成。单个项目信用分评定(见附表2-5)。

(一)单个项目良好行为信用分。

良好行为信用分60分,由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20分)、质量行为(20分)、安全文明施工(20分)构成。

(二)单个项目不良行为信用分。

不良行为信用分60分,由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20分)、质量行为(20分)、安全文明施工(20分)构成。

(三)单个项目信用分评定。

(1)单个项目良好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分别按实际发生累加计算;每部分行为信用分不得超过20分上限值。

(2)单个项目不良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单个项目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信用分值=(实际所检查项目的信用得分总和/实际所检查项目的应得信用分总和) × 20

(3)单个项目信用分包括单个项目良好行为信用分和单个项目不良行为信用分,即(1)+(2)。

项目实施分包,分包企业发生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标准的30%进行加分或扣分。

项目检查原则上每3个月一次,各地可采取差别化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加大或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附表:1、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良好行为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3、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不良行为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筑市场含招投标)

4、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不良行为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质量)

5、建筑施工企业单个项目不良行为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建市〔2014〕34号附件1.doc
建市〔2014〕34号附件2.doc
建市〔2014〕34号附件3.doc
建市〔2014〕34号附件4.xls
建市〔2014〕34号附件5.doc